| 与残疾人同归于尽的官员也值得民众景仰? | | | | 2004-10-28 08:0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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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题缘起:
今年6月10日,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,一名残疾人因用以谋生的三轮车屡被没收,绝望之下冲进该区副区长邹传云的办公室,二人都被烧成了重伤并抢救无效相继死亡。据悉,最近衡阳市民政局已向省民政厅递交申请报告,要求将邹传云追认为烈士。但消息传开后遭到当地许多群众的质疑,对此支持者寡而反对者众,不少市民都表示“不理解”和“不能接受”。(10月26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
“追认烈士”谁最有发言权?
“烈士”是指“为正义事业(特指为人民的革命事业)而牺牲的人”。邹传云是不是为“正义事业”而牺牲?以其生前作为,显然有些勉为其难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不等同于国家法律,是不是“正义”?值得考量。如果法规中有不正义的成分,执行的力度越大,相应地对老百姓的侵害也越大。为执行这样的法规付出生命的代价,被追认为“烈士”,是法规制定者对执行者的惺惺相惜。法规制定者期待执行者,执行法规强硬有力。事实上,准备对邹传云的追认,即是对后继的执行者做出这样的暗示和倡导。但老百姓对政府的期待,莫不希望理性化、人性化,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执法。因而对邹传云行为无法认同也就在情理中了>>>全文阅读
邹传云是野蛮执法的牺牲品
据报道说,邹传云是“依法办事”才“没收的罗贤汉的三轮摩托车”。如果是这样的话,我倒认为邹传云的执法活动侵犯了罗贤汉的合法的私有财产,似有违法之嫌呢!据了解,从1998年起,衡阳市政府就根据中国残联、公安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,取缔城市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。罗贤汉由于无牌无照并且从事营运,属于被取缔的对象。那么,难道这种取缔就是“没收”吗?不管怎么说,罗贤汉无牌无照从事营运,确实是违了法。可是,罗贤汉违法在什么地方呢,他违法就在于“非法营运”,未经许可就去拉客,也就是人们常说的“黑摩的”。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,有关部门当然应当制裁他,比如可以不让他拉客,可以罚他的款等等。但是,对于罗贤汉的财产——他的摩托车,那是人家合法取得的财产。而邹传云等人在执法时,却是采取的“没收”的方式,这充分表明他们在执法时丝毫没有物权观念,没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意识。他们根本就没有分清什么叫行为违法,什么叫财产违法。行为违法,他的财产并不违法。这样“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”式执法的结果怎么可能会有好的效果呢!而且罗贤汉4辆摩托车被没收,其中有3辆都是邹传云带人给没收的,短短的9个月的时间内,罗贤汉的4辆摩托车被没收了,这就很难怪他觉得“无法活下去”了。 >>>全文阅读
以邹传云为“鉴”还是为“范”?
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,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,政府存在的意义决不再仅仅是“治民”,更重要的是要服务于公众,是合理安排社会资源,保障每个人的权利,让每个人——尤其是弱者——都更好地生活下去。政府应该致力于解决公共的难题,对弱者面监的难题更应该优先解决。可以说,残疾、老幼等弱势人群的生活状况,考量着政府的执政能力,考量着整个社会的谐调程度,考量着所有社会成员的良心。无论如何的理由,将一个残疾人逼到走投无路的境地,都是应该受到批评的。
但衡阳那位残疾人,却正是因为被包括副区长在内的执法人员没收了3辆三轮车而绝望的。恕我“冷酷”,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,不幸罹难了的那位副区长其实也是应该受到批评的。所以,我认为授予邹传云“烈士”称号不仅的确是不妥的,也潜藏着一种危险——将执政执法行为导向与“以人为本”理念格格不入歧途的危险 >>> 全文阅读
另一种声音:邹传云为什么就不能被追认为烈士
对邹传云是否追认为烈士,群众情绪化的议论自不待言,媒体舆论也是呈一边倒之势,“七品芝麻官”邹传云因公遭到报复杀害而被斥为 “太狠心”、“缺德”、“不像话”等,而对于行凶的残疾人罗贤汉则寄予了过多的同情,认为是被逼上绝路的。由此可见,我们的公务的一举一动都在群众的眼皮底下,他们的眼睛是雪亮的,他们期望我们的官员能够真正关心他们的生活。
群众的议论不知对湖南省民政厅到底有多大的影响。但我认为对于能否追认邹传云为烈士,不能由群众说了算,而要对照烈士的标准来确认。如果说邹传云符合追认烈士的标准的话,就应该追认他;如果说不符合的话当然没有必要将“烈士”的称号拿来送人情。什么叫烈士?为正义事业而献身的人。衡阳市根据中国残联、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,做出了取缔城市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决定,作为一个分管城建、城管的副区长,他身先士卒,参与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的行动,这是依法执行公务,并没有违法乱纪。再次,他是牺牲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,是在办公室被烧死的,确属因公殉职。试想,如果为了秉公执法而被报复伤害,得不到应有的褒奖,公安、工商、质监、城管等公务员谁还敢冒着生命危险去与违法者作斗争?如果执法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老好人,我们的社会秩序不知会混乱到何种程度。 >>> 全文阅读 | | 百灵编辑:文庆 | | | | 【发送给好友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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