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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贪官告媒体侵犯其名誉权
2004-11-22 07:15:00   百灵文化

  话题缘起:慕马案女贪官狱中状告《中国青年报》

  认为《中国青年报》在报道中使用“刘涌姘头”说法侵犯自己名誉权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在狱中状告《中国青年报》,要求其登报致歉并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。11月17日,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
  焦玫瑰的两个代理律师称,“姘头”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,用词构成侮辱。中青报的律师认为,“姘头”的说法并非中青报首用,早在2001年3月就有媒体这么称呼,后被多家媒体使用。此外,该文作者并非中青报记者,中青报只承担编辑审查不严责任。对焦玫瑰的评价也是因其犯罪行为导致,不应完全由报道承担。中青报表示,愿意登报致歉,但赔款的要求无法满足。(摘编自《北京娱乐信报》)<<全文阅读

  观  点

  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

  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,包括服刑人员。如今这一司法理念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。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呢?因为:1.罪犯是“人”,为了体现人道主义而保护罪犯权利;2.罪犯是“公民”,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;3.为了改造罪犯而保护罪犯的权利。  

  “慕马案”落马女贪官,不满自己被称为刘涌姘头,狱中一怒之下将中国青年报社告上法庭,索赔20万元精神赔偿。这表明,保护所有人正当权利的理念,已经影响到服刑人员身上。当服刑人员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时候,就是社会进入法治时代的开始。  

  走出“坏人”无权利的误区吧,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。任何人都有法律赋予的权利,即使他是个犯罪分子。他坏,不等于他什么也没有了。这样,法律才会让人觉得不仅有惩罚,更有保护。

  摘编自《北京娱乐信报》 文/迟国维

  焦玫瑰的名誉权如何保护

  以名誉权受侵害向有关媒体上诉,当然也是曾经的“贪官”们的合法权利。但焦玫瑰作为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原法院副院长,属于社会公众人物,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,理应接受更加严厉的社会监督。因此,媒体在对公权的腐败问题进行解剖的同时,是完全有权利对其私生活进行质疑的。

  当然,在舆论监督中,用“姘头”一词,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人名誉权构成侵害。但是,从主观恶意程度上来看,《中国青年报》等报刊并非是直接针对焦玫瑰的恶意抨击,而是针对刘涌本人的描述,注意报刊陈述的语言:刘涌的“保护伞”最直接的是3个人:“……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‘姘头’”。这种描述,属于顺带提及焦玫瑰的问题,对其直接主观恶意程度究竟有多大是十分值得商榷的。

  其实,虽然“姘头”的说法会对焦玫瑰和其家庭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,但媒体的“姘头”一说是由于腐败案件的牵连而引起的公众联想,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属于主观恶意。因此,即使媒体报道的观点是错误的,法院也应出于维护公众监督权利的目标,而不应有重罚的行为,比如可以要求相关报刊通过一定渠道恢复焦玫瑰名誉,而不应动辄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。2002年对范志毅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(说他涉嫌赌球)一案,上海有关法院最后判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,其引用的概念正是因为范志毅是公众人物,有义务承受公众质疑。

  目前,国家公务人员及公众人物投诉有关媒体的事件不断增多。在这一问题上,法学家贺卫方曾认为,应该对他们能够提起名誉诉讼权的资格加以严格地限制。因为公务员握有相当的公共权力,行使权力的过程和方式是否合法,乃至日常言谈举止是否妥当,对于社稷安全、公民权利的保障至为重要,应该受到传媒严厉的监督。

  笔者也认为,一个社会文明不断前进的标志,就应该是公民权利空间不断扩大,而官员私人空间不断缩小的过程。<<全文阅读

  摘编自《南方都市报》11月20日  文/童铁丁

  争  鸣  要求公正前须显示我们的正义

  这是一场延续了若干时日的官司,而服刑人员能奋起维权,无疑是权利意识的觉醒,是法治观念的深入,作为有一定学识的前官员当然是得风气之先。

  对于搜刮民脂民膏的贪官,正义感强烈的民众和舆论自然是恨之入骨,极欲鞭之挞之,但是在批评的同时,很容易滑向泛道德的非理性的感情冲动(其实最近沸沸扬扬的陆德明事件也有所体现)。我国道德批判的传统由来已久,但模糊、多元的道德规则之下,对最终正义的追究并无裨益,并且极其容易走向正义的反面。道德的指责往往是无法辩驳的,所以有所谓跳到黄河洗不清之说。黄仁宇先生曾经说:“今日我们企图放宽历史的眼界,更应避免随便作道德的评议。因为道德是真理最后的环节,人间最高的权威,一经提出,就再无商讨斟酌之余地,故事只好就此结束。”

  避免道德指责成为“杀人”的利器,因此需要厘清道德和法律的分野,将道德的归于灵魂,将法律的归于法庭。在舆论监督环境并不成熟的条件下,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没有成为习惯前,理性的正义追究更加重要了。

  不仅仅是此案件中的情况,对于所有的人都一样,有贤哲说过:“在要求公正之前,必须显示我们的仁慈。”笔者稍改一下,在要求公正以前,必须显示我们的正义,在追究腐败分子前,恪守我们的理性。<<全文阅读

  摘编自《南方都市报》11月20日  文/成准强

  辨  析  警惕公众名义下的伤害

  自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引入中国司法以来,涉及人格、名誉、隐私保护的权利之讼日盛,体现了社会和法治的进步。

  “姘头”是一个什么样的字眼,通常情况下它会招致唾弃、蔑视还是尊重、敬仰,应当是一目了然的事情。“公众人物无隐私之说”的确成立。但是,法院的所谓偏向,并非基于什么“公众人物比普通人获取了更多收益,理当做出一定的让步”,而是因为媒体的对于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具有巨大的社会公益性。在一些国家,法律容许媒体出于公心引证消息来源做出有据的推测,提出某些合理怀疑,也允许媒体不去终极追溯新闻中的每一个事实细节。在慕马案中贪赃枉法的法官,也可算“名人”,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如此“名人”就无个人名誉可言。因此,对其展开的正常舆论监督,与毫无依据的臆测和带有明显人身侮辱意味的攻击性言论,有着明显的差别。至于这差别到底有多大、是否构成侵权,需要法官的判断。

  关于“贪官遭到名誉侵权”的争论,仍在继续。我担忧的是有些评论中传递出的这样一种观念,即只要监督贪官的大方向对头,是为了公众利益,出现一点践踏个人权利的小差错,就不算一回事情。我担心,如果听任这样的观念在社会意识中占据主流地位,是无助于建设现代法治秩序的。<<全文阅读

  摘编自《人民日报·华东新闻》11月19日  文/联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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