惹眼新闻:李延良状告金庸
有“中华第一字痴”之称的常州市民李延良称金庸著作中有1000余处错别字,将金大侠告上了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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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金庸遇到麻烦了 |
李延良在展示金庸的回信 |
事件追溯:
1998年,李延良发现一套《射雕英雄传》有200多处错字和语法错误。
1999年,他带着“勘误册”专程赶到杭州,找金庸探讨其书中错误。金庸在电话中表示对李延良指错行为“很欢迎”,并在电话里邀请他校对其所有作品。还要求李延良留下“勘误册”复印件以便修改书中错误。
1999年底金庸小说二版出版时,李延良致信金庸,并将新版的“勘误册”寄去。信中他还提醒金庸兑现聘请他审校其出版的全部小说的口头承诺。
2000年8月15日,金庸致信李延良,对其认真“找茬”的行为再次表示感谢,并婉拒了聘请李延良做校对。
李延良何许人也?
李延良1935年出生于江苏宿迁,1950年迁居常州。据李延良介绍,他曾在常州飞天齿轮厂任工程师一职。由于从小酷爱中华文字,1989年停薪留职专门从事校对工作。1994年底,李延良在新版《围城》一书里发现几处错别字,于是立马致信钱钟书先生指出差错,钱先生很快回信致谢。李延良还先后给著名作家余秋雨、张抗抗、梁晓声、丛维熙等去信指出其出版物中的错别字以及语法等错误,均得到这些名家的支持和答谢。
1996年3月,他将《咬文嚼字》告上法庭;1999年又因校出《季羡林自传》和《牛棚杂记》两本书籍中多处差错,而一怒将文学泰斗、北大著名教授季羡林送上被告席。不过,这些均以李延良败诉而结束。(摘编自《“找茬”行为得到肯定 因别字金庸成被告》)
各方评论:
金大侠的剑胆琴心哪儿去啦?
“字痴”似乎专门对准了名家,这是很有道理的。无论在平面媒体还是在影视媒体上,中小学生也能轻易找出错别字并不鲜见。“字痴”找出名家作品中的错误,其实也就是警告大量要写字的人,你们下笔更要留神,不要污染中国文字。某“名嘴”写了一本自我经历的书卖钱,不是被一位学校老师把他书中的病句找出来印成小册子,给他的学生作修改病句练习了吗?写了字就得经得住验查。
“字痴”是很认真的,他花了1000多元买回金庸的全部作品加以认真点校,结果使“字痴”大感意外,“重复计算的差错达到几千次之多,其中包括许多常用的错误”。以读者心目中如此一位有着崇高形象的金庸,以如此差错出版如此不合格图书,如此流传社会,如此遗害青少年,为了祖国文字的净化,“字痴”状告如此大师级的人物,应该是理直气壮的。仅仅是为了让金大侠谦虚些,改正他书中的错误,也是无可非议的。
对于金庸,国人大概是很少有人不闻其名的。青少年爱读他的武侠小说,成年人也痴迷他写的“成年人童话”。书中人物的耿直坦荡、诚实守信让人心仪。金庸在读者心中也就是个侠义心肠之人了。难怪百姓称之为“金大侠”。奇怪的是,在“字痴”同金大侠华山论剑的“过招”过程中,金大侠怎么就少了那点大侠的大气呢?(全文阅读 作者:曹友琴)
质疑:李延良什么水平?
说实话,他那些挑刺的所谓“错别字”,在下在其他报刊已经有所领略,实在不敢恭维!比如他曾经挑出一个“胴体”(记不清在什么杂志了),说“胴体”的正确用法“是猪尸”,是“猪的尸体”之意,以此指控作者“乱用名词”,我靠!这是大家约定俗成的用法,何来乱用?胴体=猪尸,在下看来,这才是乱用!(网友:饕餮)
此人做事有点类似工商干部孔先生,金老师比方正公司厚道些,人家也亲自回信说:尊函言之“聘请校正错字”一节,恐系过去说明未周,致有所误会,拙作全部小说36册,已交香港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邮版发行。该出版社有独立之印刷部门、校对部门、发行部门,错漏字之校对工作,概由该校对部门编辑校对负责……婉拒了聘请李延良做校对的承诺。但是也不能那么轻率地就打发人家啊,老李可是一个字一个字的从上千万字里挑出来的这些把柄,容易吗,拿给金老师看是大大地失策了,早该告上法庭。(网友:眼镜蛇)
这个家伙要是有本事也写几十部小说,然后吹牛说金庸狗屁不是,自己前无古人,后无来者。这样就有看头了。告也应该告人家出版社,作家已经全权委托给出版社了嘛。干么跟金庸过不去?(网友:愤青至死)
图书出版业是否也该引入召回制?
书籍错别字过多,受到损害的无疑是读者。读者的权利谁来维护?
据李延良称,金庸书中差错率大大超过国家图书出版有关“差错率小于万分之零点七五才能合格”的标准。若果真如此,错别字过多的书籍得以顺利付梓,肯定是有相关人员和部门应该负责的。首先,是编辑校对人员的失职。其次,是出版管理部门的失职。既有标准,却不执行,这个标准岂非一纸空文?出版管理部门如何才能发挥监督和管理职能,保证自己制订的标准不被漠视,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,真正尽到管理之责?
撇开倍受非议的李延良的所谓“动机”不提,我觉得他的行为对读者是一件好事。然而,从他历年来以文字错误为由状告名人及名刊的经历来看,屡告屡败,让人看不到什么希望。如果李延良不应该出面,那么谁应该出面?谁应该出面而没有出面?
作为一个读者,我最关心的是,购买了不合格的书籍,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?我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吗?图书出版业是否也该引入召回制?(网友:杨柳春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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